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小型水利设施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韶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的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水库、小挡坝、小塘堰、小泵站、小机井等蓄、引、提水设施;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支渠、斗渠、毛渠等输水设施;农村集中饮水工程设施,管灌、微灌、喷灌等节水工程设施。
本规则所指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水库;
(二)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不含)以下的的小型水闸;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电站,仅包括所有权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电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五条 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及民主决策和互惠互利原则;
(二)依法治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三)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且不损害第三方用水权益的原则;
(五)服从防汛、排涝统一指挥的原则。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的当事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出(或受让)的真实意愿;
(二)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如为其他组织的提供资质证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及相关文件
(二)小型水利设施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小型水利设施购买发票、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四)采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相关批准转出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供原转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九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其已对交易标的物完全了解,视同认可交易标的清单上列明的标的物与实际标的物相符。
第十三条 产权转出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意向受让方未报价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协议转出、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 竞价结束后,农交中心确定受让方后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农交中心视情形可中止交易;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农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农交中心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农交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权属转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中心发布的《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