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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意向受让方操作规则(试行)

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意向受让方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登记农村产权受让意向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农交中心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人、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第四条 农村产权转出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交中心网站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如有受托经纪人、机构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人、机构填写《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相关交易承诺、受托经纪人、机构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二章 受让登记信息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递交《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无需递交)及相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和相关交易承诺。同意产权转出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农交中心交易规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有委托经纪人、机构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 农交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后对产权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条 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出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审核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是否委托经纪人、机构进行交易,经纪人、机构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出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出公告的要求。

       未经信息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交中心应及时将确认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回复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农交中心做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在信息公告期满且所有意向受让方资格均已确认完毕,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农交中心应向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出具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