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农交中心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服务费用定义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收费是指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包含协议交易服务费和竞价交易服务费,其中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通过网络竞价、招投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采取双向收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1.2 |
100-500(含) |
0.7 |
500-1000(含) |
0.55 |
1000-5000(含) |
0.35 |
5000-10000(含) |
0.2 |
10000以上 |
0.05 |
例如:成交额为6000万元,服务收费如下: 100万元×1.2%=1.2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交易服务费总额为:1.2+2.8+2.75+14+2=22.75万元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低于500元按500元计)。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3、协议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流转租金支付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